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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宣導加強輔導農民、農民團 體於標示、展示或廣告上表示以產銷履歷農產品為某項原 料進行加工或分裝時,務必遵守規範及建立相關紀錄

更新: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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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農產品經營業者之農產品或其加工品未經產銷履歷驗證,於
標示、展示或廣告上表示以產銷履歷農產品為某項原料進行
加工或分裝者,應提出足以證明該項事實之證據,由主管機
關確認產銷履歷農產品原料與成品之批次、數量與分裝或加
工過程得率、製成率間之關係正確,主管機關始得認定為事
實,且其註明該項原料中含有產銷履歷驗證農產品之百分比
者,即符合前揭令釋但書之規定。
 
為利舉證,建議農產品經營業者於農產品分裝、加工業務可
採行作法如下:
(一)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
追蹤系統,其作業紀錄、批次、編碼、追溯作業比照產銷
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二)針對產銷履歷農產品原料,要求供應者依下列方式之一,
逐批編定追溯碼並張貼標示:
1、張貼以產銷履歷資訊系統印製,編碼原則為一籤一碼之
產銷履歷標籤(包裝規格應如實登打)。
2、於相關系統登打出貨至產銷履歷加工系統(採購方須先
加入產銷履歷加工系統)後,印出流通標籤張貼於產品
上(該產品不得陳列販售)。系統未提供流通標籤者,得要求生產者印製有追溯碼之標籤張貼於產品。
(三)確保產銷履歷農產品原料及含有該等原料之成品,與其他
產品有效區隔。
(四)確認分裝、加工過程之得率、製成率等數值,並詳實記錄
每批成品使用產銷履歷原料之批次與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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