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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除草劑管理,以達友善環境維護生態之目的,請落實執行非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登記使用範圍 ,不得使用除草劑之規定

更新: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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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據農委會統計資料顯示,近年來國內除草劑使用量有逐漸增
加之趨勢,為強化除草劑管理,避免違規使用影響生態,
請落實執行農藥使用及農產品農藥殘留抽驗辦法第3條之
規定,使用農藥者應按農藥標示記載或農委會公告之使用方
法及其範圍施藥,合先敘明。
 
經查,農委會核准登記之除草劑使用範圍包括:糧食作物(
水稻及雜糧作物)、園藝作物(蔬菜園及果樹園)、特用
作物(茶園、蔗園、菸草園、亞麻園及風茹園)、森林(
造林地)、花卉(玫瑰盆花)、草皮(百慕達草及地毯草
草皮)及其他(水生雜草布袋蓮、非耕作農地雜草及小花
蔓澤蘭)等,詳細內容請至「農藥資訊服務網」查詢。
 
非屬前述核准登記之使用範圍,均不得使用除草劑。違反者,請逕依農藥管理法第53條規定加重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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