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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有機農業促進法業奉總統107年5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7291號令公布

更新: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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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如附件

一、依據總統府秘書長107年5月30日華總一義字第1070005729
0號函辦理。
二、旨法第42條規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爰其授權訂定之子
法及公告事項將同步公布施行。
三、另按第37條規定,本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農產品
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6條第1項公告之有機同等性國家,自
本法施行後1年內,未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相
互承認之條約、協定或其他官方約定文件者,由中央主管
機關廢止其同等性認可公告。
四、旨法相關條文請於總統府網站查詢(http://www.presiden
t.gov.tw,首頁>新聞與活動>總統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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