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點:::
轉知交通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 車除外)、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 (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 飲食
更新:2021-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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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主旨: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客運、船舶(固定
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
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生效。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1日記者會公布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補充本部109年12月1日交航字第10950153031號公告。
二、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除外)、航空器(國際及
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
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仟元以上1萬5仟元以下罰鍰;若因生理需求
須喝水、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佩戴口罩。
三、於前項除外範圍內有飲食需求者,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
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餐飲區域除外)、航空器(國際及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
並自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生效。
依據: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1日記者會公布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補充本部109年12月1日交航字第10950153031號公告。
二、民眾於高鐵、臺鐵(觀光列車除外)、公路客運、船舶(固定餐飲區除外)、航空器(國際及
兩岸航班除外)等運具內,或郵局營業區域內禁止飲食,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依傳
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仟元以上1萬5仟元以下罰鍰;若因生理需求
須喝水、服藥、哺乳,應於食用完畢後儘速佩戴口罩。
三、於前項除外範圍內有飲食需求者,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
形下,得於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