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依據法務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函辦理公開,公告資訊詳如附件。如申請人(單位)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下簡稱利衝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申請時請依利衝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詳如附件-事前揭露表)。依據利衝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相關檔案花蓮縣吉安鄉公所各項補助公告訊息一覽表(.xlsx)法務部108年11月14日法廉字第10800074540號函(.pdf)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docx)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odt)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事前揭露)-填寫範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