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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函覆花蓮縣政府原住民族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提出狩獵申請之疑義一案

更新:202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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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 所詢旨揭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申請狩獵之疑義,說明如下:
    1. 辦法第6條第2項,依各地區、族群、祭儀種類及其獵捕活動期間訂有附表,屬表定之祭儀狩獵活動,得依其所定期間核予狩獵期間;如屬基於非定期之自用或生命禮俗所需狩獵,應依其需求逐次辦理申請,得否以季(三個月)申請一次方式,請花蓮縣政府依前揭原則衡酌,並兼顧野生動物資源管理,避免狩獵申請規範為形式。
    2. 查辦法第4條第2項:「『原住民』依本辦法提出申請前,其資格應經申請獵捕所在地鄉(鎮、市、區)轄內部落會議通過。」,該原住民係指原住民之個人,爰如申請人為原住民人民團體,尚無需檢附部落會議同意文件。
    3. 申請捕獵區域如於同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跨越二鄉(鎮、市、區)以上者,因公所僅為受理申請,尚無裁量處份之權限,基於簡政便民,得由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案件後轉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會詢其他涉及公所之異見,並綜合相關意見予以審核,於核准後附之獵捕區域之鄉(鎮、市、區)公所。
    4. 如跨越不同直轄市、縣(市)政府二個鄉(鎮、市、區)以上者,則應依申請區域各項不同縣市行政劃之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並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審核同意之。
  • 有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解釋文,非營利自用而狩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應不包括保育類野生動物一節,係指自用所需之狩獵情形,未及於統文化、祭儀之狩獵。辦法第6條附表所列之傳統文化、祭儀所獵捕動物之種類,即包含部分隻保育類野生動物,並請花蓮縣政府考量部落實際需求,基於維護野生動物永續審酌屬瀕臨絕種野生動物即國際瀕危物種穿山甲等物種之限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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