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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費及製造輸入登記證收費標準」修正為「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並修正全文,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以農牧字第1040043029A號令修正發布,並定自104年8月1日施行,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詳如附檔下載。

更新: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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