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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更新: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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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要點第四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四、本貸款之對象為天然災害發生後,經農委會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告或核定之直轄市或縣(市),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該地區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遭受農業損失者。

本貸款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六、借款人申借本貸款應於農委會公告辦理低利貸款地區之翌日起十五日內,檢具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出具之受災文件,或經貸款經辦機構調查屬實者、農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計畫書、農民組織或農企業登記證明文件、其代表人或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其他貸款應具備文件,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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