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一、依據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吉鄉文字第1120006437號函辦理。 二、為更新好客藝術村場館名稱、簡化申請經費補助流程及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爰修正旨揭補助及管理辦法之場館名稱、申請表件及核銷程序部分規定。 三、修正後管理辦法、附件、修正對照表等,詳附檔案文件。相關連結表單下載相關檔案花蓮縣吉安鄉文化觀光場館收費、補助及管理辦法(.pdf)花蓮縣吉安鄉文化觀光場館收費、補助及管理辦法-附件(.pdf)修正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