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辦理廢止「花蓮縣吉安鄉公所張貼廣告物收費管理辦法」、「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調整水肥清除處理收費基準」、及「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調整流動廁所租用收費基準」,並自公告日起生效,特此公告。ㄧ、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0條及162條規定辦理。 相關檔案花蓮縣吉安鄉公所廢止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