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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本縣辦理「113年度經濟弱勢原住民建購及修繕住宅計畫」
更新: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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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為協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居住安全及提 高生活品質,請貴所依下列事項配合辦理: |
(一) | 113年度受理期間自3月1日至4月30日止,逾期不再受 理,公告受理載止日(4月30日)後20日內(5月20日前)公 所完成初審、初驗(含申請紙本)及名冊送府備查。 |
(二) | 請貴所依作業要點確實審核各申請案。 |
1、 | 建購住宅: |
(1) | 經公所初勘且申請符合要點相關規定者,本府複審 全縣申請書及辦理申請戶支出收入比排序後會同公所驗收。 |
(2) | 本府驗收核對無誤後,依行政流程辦理款項撥付。 |
2、 | 修繕住宅: |
(1) | 經公所初勘且申請符合要點相關規定者,送本府複 審全縣申請書及辦理申請戶支出收入比排序核定 戶,本府發文核定戶開始施作,施工期為(30日 內)。如核定戶於施工期間欲更換廠商或修繕項目,請貴所協助核定戶填寫變更申請書,函文本府申請變更備核。 |
(2) | 核定戶施作「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請參閱本縣 免辦建造執照屋頂防漏處理原則第二及三點規定辦理。 |
(3) | 核定戶修繕完竣後,由公所彙整施工結算明細表、 發票、估價單及照片等函送本府會同驗收;驗收時間由本府統一排定,核定戶未能於期程內施工完竣,請公所函文至本府敘明原因。 |
(4) | 本府驗收核對施工結算明細表、發票、估價單及相 片等無誤後,依行政流程辦理款項撥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