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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花蓮縣計程車春節期間運費加成實施期間及收費標準
更新: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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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主旨:公告113年度本縣計程車春節期間運費加成實施期間及收費標準。
依據:公路法第43條及花蓮縣政府113年1月29日府建交字第1130015118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112年2月7日0時起至113年2月14日24時止(自除夕前2天至國定年假結
束)。
二、計算方式:全日按夜間運費加成計費(夜間加成計算方式為起程834公尺100元,續程每
192公尺5元),每趟次再加收50元。
三、收費方式:請依計費表跳金額收費,計程車駕駛人須使用新式計費表並選取春節加成 (每趟次加收50元已計入),如未選取春節加成鍵者,仍應依跳表金額放費,
不得額外加收。
四、自113年2月15日0時起,恢復原運價計費方式收費
依據:公路法第43條及花蓮縣政府113年1月29日府建交字第1130015118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112年2月7日0時起至113年2月14日24時止(自除夕前2天至國定年假結
束)。
二、計算方式:全日按夜間運費加成計費(夜間加成計算方式為起程834公尺100元,續程每
192公尺5元),每趟次再加收50元。
三、收費方式:請依計費表跳金額收費,計程車駕駛人須使用新式計費表並選取春節加成 (每趟次加收50元已計入),如未選取春節加成鍵者,仍應依跳表金額放費,
不得額外加收。
四、自113年2月15日0時起,恢復原運價計費方式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