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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花蓮縣政府函「邇來查緝機關查獲地下菸廠產製私菸案件,發現不法業者有利用年長不諳法律規定民眾,誘使其參與產製私菸之情事」一案,請民眾避免觸法受罰。

更新: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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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9月19日府民自字第1130188027號函辦理。
二、旨案依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1項規定,產製私菸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百萬元以下罰鍰。但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超過新臺幣1百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千萬元為限。
三、針對本案如有相關問題,請逕洽花蓮縣政府財政處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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