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9月30日府民自字第1130194053號函辦理。 二、旨揭法人係依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第4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受理被害者生命或人身自由受侵害賠償金、被害者財產所有權被剝奪之權利回復以及名譽回復證書申請案。惟常有民眾對於該法人及其所辦業務認識不足,疑為詐騙,致該法人業務推展困難。 三、檢附該會資料如附。相關檔案花蓮縣政府113年9月30日府民自字第1130194053號函(.pdf)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相關資訊(.pdf)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申請須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