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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花蓮縣政府預告修正「花蓮縣指定考古遺址公告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補償金發給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九條草案公告

更新: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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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告事項
、修正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條
三、修正草案全文如附。(含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
四、對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二)承辦人:陳韋誌
(三)地址:花蓮市文復路6號
(四)電話:03-8227121轉314
(五)傳真:03-8237862
(六)電子信箱:chen1115@mail.hcc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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