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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客家委員會函修正後補助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 軍警人員參加114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報名費實施計畫公告
更新: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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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一、客委會為推廣客語,鼓勵全國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警人員踴躍參加客語能力認證,
及提升其公事客語服務能量,前於113年11月27日以客會語字第1136701110號函公告
旨揭計畫,補助實施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所屬(轄)公務人
員、教育人員(含私立學校部分)、警察人員、現役軍人、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
不含臨時人員」。
二、現為擴大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從業人員參與客語能力認證,爰將《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之兼任、代課、代理教師,與《幼兒教育
及照顧法》第3條規定之教保服務人員(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納入客語能力
認證報名費用補助實施對象,並追溯至113年起適用。
三、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倘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於113年度
有報名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並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者,得於114年9月30日前向客委
會提出報名費追溯補助申請。
四、請協助鼓勵各機關(構)所屬人員報名114年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以提升其客語服務
量能。
及提升其公事客語服務能量,前於113年11月27日以客會語字第1136701110號函公告
旨揭計畫,補助實施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機關所屬(轄)公務人
員、教育人員(含私立學校部分)、警察人員、現役軍人、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
不含臨時人員」。
二、現為擴大鼓勵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育從業人員參與客語能力認證,爰將《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之兼任、代課、代理教師,與《幼兒教育
及照顧法》第3條規定之教保服務人員(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納入客語能力
認證報名費用補助實施對象,並追溯至113年起適用。
三、轉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倘兼任、代課、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於113年度
有報名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並完成測驗且無缺考情形者,得於114年9月30日前向客委
會提出報名費追溯補助申請。
四、請協助鼓勵各機關(構)所屬人員報名114年客語能力各級別認證,以提升其客語服務
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