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一、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為協助各政府機關及營建工程單位辦理調查,特訂定本作業原則。相關檔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執行作業原則(含附件-執行作業流程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