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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文化部「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五條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作業原則」行政指導文件
更新:202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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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一、依文化部114年6月23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143006089號函辦理。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是以所轄公有財產於處分前,符合上開要件者,需先函報本縣文化局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合先敍明。
三、倘處分財產符合前揭規定,請函報本縣文化局以下資料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一)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坐落位址及地號、興建完成日期、建造物構造、型式與特徵,以及相關基本資料(必要提供)。
(二)處分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之計畫、依據及方式等。
(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之文化資產價值概述。
四、檢附文化部「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五條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作業原則」及附件1份供參。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5 條規定:「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或公有土地上所定著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自建造物興建完竣逾50年者,所有或管理機關(構)於處分前,應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是以所轄公有財產於處分前,符合上開要件者,需先函報本縣文化局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合先敍明。
三、倘處分財產符合前揭規定,請函報本縣文化局以下資料辦理文化資產價值評估。
(一)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坐落位址及地號、興建完成日期、建造物構造、型式與特徵,以及相關基本資料(必要提供)。
(二)處分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之計畫、依據及方式等。
(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之文化資產價值概述。
四、檢附文化部「辦理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十五條文化資產價值評估作業原則」及附件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