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一、原「花蓮縣吉安鄉墳墓遷葬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款,條文為: (六)花蓮縣 吉安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二、茲修正為: (六)花蓮縣吉安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七條。三、本修正自公告日起第三日生效。相關檔案公布修正「花蓮縣吉安鄉墳墓遷葬作業要點」第二點第六款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