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依據本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依前揭規定,禁止於納骨櫃外任意張貼不合格式之照片、或懸掛、張貼任何物品,亦禁止於納骨櫃內存放骨灰(骸)罐以外之任何物品,違反者,管理員得不經通知逕自移除。違規存放之物品有合理懷疑足認為違禁品時,得會同警察人員檢視並依法處理。本所將於114年10月1日起進行櫃位盤點普查,民眾得於前開日期前自行取回所需物品;普查後如發現有不合規定之物品將依規逕自移除。相關檔案公告移除慈雲山納骨堂櫃位內外不合規定之物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