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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未經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或其加工品使用產銷履歷農產品為某項原料進行加工或分裝事實之認定說明」,

更新:20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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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一、補充說明本會104年10月16日農企字第1040012731號令(如
附件)。
二、農產品經營業者之農產品或其加工品未經產銷履歷驗證,
於標示、展示或廣告上表示以產銷履歷農產品為某項原料
進行加工或分裝者,應提出足以證明該項事實之證據,由
主管機關確認產銷履歷農產品原料與成品之批次、數量與
分裝或加工過程得率、製成率間之關係正確,主管機關始
得認定為事實,且其註明該項原料中含有產銷履歷驗證農
產品之百分比者,即符合前揭令釋但書之規定。
三、為利舉證,建議農產品經營業者於農產品分裝、加工業務
可採行作法如下:
(一)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
或追蹤系統,其作業紀錄、批次、編碼、追溯作業比照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二)針對產銷履歷農產品原料,要求供應者依下列方式之一
,逐批編定追溯碼並張貼標示:
1、張貼以產銷履歷資訊系統印製,編碼原則為一籤一碼
之產銷履歷標籤(包裝規格應如實登打)。
2、於相關系統登打出貨至產銷履歷加工系統(採購方須先
加入產銷履歷加工系統)後,印出流通標籤張貼於產品
上(該產品不得陳列販售)。系統未提供流通標籤者,
得要求生產者印製有追溯碼之標籤張貼於產品。
(三)確保產銷履歷農產品原料及含有該等原料之成品,與其
他產品有效區隔。
(四)確認分裝、加工過程之得率、製成率等數值,並詳實記
錄每批成品使用產銷履歷原料之批次與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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