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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當事人須知

案件當事人須知

基本資料

  • (一)自然人 (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暨受任人 ) 請攜帶身分證暨印章。
  • (二)公司、行號等請攜帶印章 ( 大、小章 ) 暨營利事業登記證。
  • (三)為便於履行清償之和解條件,請攜帶受償當事人之存摺影本。

本人無法到場調解

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到場。

未成年人為當事人

須所有法定理人皆親自到場,並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物權事件

  • (一)涉建築越界、拆屋還地等案件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及複丈成果圖。( 若涉土地分割之案件,依地方法院之函示,應停留在協議階段即可,若送審有受該院不予核定之虞,故不受理聲請調解。 )
  • (二)涉抵押權等案件須檢附抵押之土地 ( 建物 ) 登記謄本。

損害賠償事件

須檢附權利損害證明 ( 如行車執照等證明權利所有權之證件 )。

債務求償事件

須檢附債權證明 ( 如票據、契約書、會單 ….. 等證明 )。

車禍事件

  • (一)若有車禍致心神喪失之情事,須有監護人,始得聲請 ( 進行 ) 調解。
  • (二)須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行 ( 駕 ) 照、車禍現場草圖 ( 背面有當事人資料請一併複印 ) 、交通事故證明書、診斷書暨醫療明細表、車輛修理估價單據。
  • (三)請保險公司派員參與調解 ( 任意汽車責任險,務須請保險公司參與 ; 強制汽車責任險,則請保險公司參與,將有助於調解成立 ) 。
  • (四)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暨三十八條分有代位或直接求償之規定,故如有酒醉、吸食毒品 ( 迷幻藥 ) 、無照 ( 越級 ) 駕駛、肇事汽車無法查究者 ( 如肇事逃逸 ) 或非被保險汽車者 ( 如未投保險強制汽車責任險 )…. 等情事 ( 詳參各該規定 ) ,則須將有無受求償之虞,列入調解條件之考量,以免事後紛爭。

繼承事件

須檢附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 ( 或除戶之戶籍謄本 ) 暨得查明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民國八十六年以前之手抄寫戶籍謄本 )。

偵查或訴訟中事件

須檢附傳票或相關文件,並詳載案號於聲請調解書。

其他

核定後之調解案件,該事件依規定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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