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對象:凡設籍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在學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登記失蹤人口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大傷病(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規定)、身心障礙(中度以上)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監護行為,經本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雖經認領但行使親權之父或母無力撫育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9.因故由法院改定或協調由父或母之外之人監護,且無力撫育者。
10.其他本府社工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11.因父母、養父母離異或經生父認領後,單獨行使親權之一方因服刑、失蹤、死亡等因素由其他親屬照顧,且曾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無力撫育者。
二、應備證件:
1.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包含申請人(監護人)、申請人所有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申請人之子女若有已殁或被收養者,請附相關戶籍證明資料。
2.如有年滿15歲以上(含15歲)之在學學生,請附學生證影印本(需加蓋最新學期註冊章)。
3.申請人印章(由他人代理者,需另附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4.學童戶長或實際監護人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5.如領有退休俸或半俸者應附證明單(例:發餉通知單或郵局存摺內頁)。
6.戶內人口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請附影印本。
7.入監服刑者請附在監執行證明書。
8.五年內離婚者,請附離婚協議書。
9.戶內人員如有當年度始擔任職業軍人需附薪資證明單。
10.如有在臺無戶籍國民者(含括華僑、已取得我國國籍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證證明文件(例如居留證)。
11.如有失蹤者應附警察機關最近3個月內開具之失蹤證明。
12.如有重病無法工作者應附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最近一個月內)。
三、符合條件:
1.全戶每人每月收入平均低於1.5倍即21,345元。
2.全戶不動產未超過650萬元。
3.全戶動產平均每人不得超過15萬元。
四、受理地點:請備齊證件於上班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30~17:30向本所村聯合辦公處提出申請。
※有2名以上子女且設籍不同鄉鎮者,得於任一戶籍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