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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指派本所客家事務所所長謝美惠君代理吉昌村村長一職

依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條、花蓮縣村(里)編組及調整自治條例及花蓮縣政府114年4月22日府民自字第1140076555號函辦理。

二、本鄉北昌村行政區域調整劃分為「北昌村」及「吉昌村」,並自114年7月1日起實施。其代理期間自實施日起至115年12月25日止。

三、該吉昌村代理村長聯絡資訊如下:


(一)聯絡電話:03-8523126,分機101,手機號碼:0932-654690。

(二)聯絡地址: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二段116號(吉安鄉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