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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花蓮縣吉安鄉路燈認養申請

申請須知

申請須知

一、說明:

(一)申請人依據「吉安鄉公所路燈認領養護設置原則」辦理。

(二)認養年限以一年為單位,至多可一次認養五年,一盞一年金額1,000元。

(三)認養者將費用繳交本所,由本所悉數繳庫並出具收據,供認養者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費用或扣除額。

(四)本鄉路燈設備如有不良狀況(路燈不亮、燈罩脫落、桿體受損等),請協助告知本所(03-8523126轉134建設課辦理),俾便儘速修復。

(五)願意登載姓名者,由本所依認養路燈盞數或路段之燈桿於適當地點懸掛標示牌。

(六)申請書表請寄交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二段116號建設課收或以傳真方式回傳(03)8544808或親自來所辦理。

(七)繳款方式:

1.親自到本所辦理繳交

2.匯款方式繳交(請備註路燈認養)

3.劃撥帳號繳交(請備註路燈認養)

4.開立支票方式繳交。

(八)匯款帳號:

戶  名: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代理公庫:吉安鄉農會本會

銀行代碼:621-0021

帳  號:00021160095022

(九)劃撥帳號:

戶  名:花蓮縣吉安鄉公所

帳  號:06721794

※使用劃撥繳款時請自行外加劃撥手續費用「如認養金額為1,000外加手續費為15元整」,「如認養金額為1,000以上外加手續費為20元整」。

(十)如透過匯款帳號或劃撥帳號繳款者,請於匯款或劃撥單備註註明路燈認養(認養姓名、認養盞數及聯絡電話)。

(十一)若要採用線上申請填寫資料,請點選此連結前往填寫,或掃描下方QR-Code前往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