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辦理本所「淡鎮源字第 8401 號」私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標示:淡水區水梘頭段白石腳小段 14 、 l-8 、1-9、2-2、2-3、 7 、13-3、13-4、 14 、14-1、 19 、 26 、 203 、 207 、 211 地號)核定出租人變更登記一案,因出租人曾禮欽現況或住所不明,致本所公文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78 、 80 、 81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本公告張貼之翌日起 20 日。 二、為辦理旨揭案件,本所於 114 年 9 月 3 日以新北淡民字第 1142648544 號函通知出租人,惟因出租人曾禮欽現況或住所不明,致公文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公告。 三、相關文書留置本所民政課,請應受送達人於本公告張貼期間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洽本所民政課領取公文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