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茲公告取得本鄉四林段 1124 地號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名單及受理聲明異議事宜。 依據: 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 二、本所 114 年第 3 次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議決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 114 年 09 月 12 日起至民國 114 年 10 月 11 日止,共 30 天 。 二、公告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名單如附件清冊(二人共二筆) 三、受理異議聲明期間及地點: (一)就本案公告取得土地權利事宜,認有違法不當,致損害權益者,應以書面並附具證明文件向本所聲明異議。 (二)異議聲明期間::同本案公告期問,逾期不再受理異議聲明。(三)如有相關疑義,請逕向本所公產管理所洽詢,電話 088831001分機 71 、 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