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縣 114 年度全期放租縣有耕地地租開徵日期及地租實物折徵代金標準。依據:花蓮縣縣有耕地地租繳納辦法第 4 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一、開徵日期:民國 115 年 1 月 l 日起至 115 年 l 月 31 日截止,為期 1 個月。二、本縣 114 年度全期放租縣有耕地地租實物折徵代金標準核定如下:(一)稻穀:每公斤折徵代金新台幣 10 元整。(二)甘藷:每公斤折做代金新台幣 4 元整。三、各承租農戶請於開做日期內繳納,逾期依規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