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黃 ○ 城君承租座落本鄉卓樂段351地號及 351 一 1 地號,計兩筆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終止租約收回土地一案。
依據: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第六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至 115 年 l 月 21 日止,共計 30 日。
二、收回土地標示:
(一)本鄉卓樂段 351 地號,面積: 20 , 806 . 9 平方公尺。
(二)本鄉卓樂段 351 一 l 地號,面積: 6 , 8 10 . 38 平方公尺。
三、土地使用現況:蕎麥及雜草。
四、本案地原租賃期間係自 112 年 2 月 4 日起至 118 年 2 月 3 日止,因承租人黃君於租賃期間之租金遺期繳納達一年以上,故本所依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第六條規定,除追繳欠租外,併同終止與黃君之租賃契約關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