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vascript is required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公告-萬鄉農字第1140024595B號

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公告-萬鄉農字第1140024595B號.pdf
主旨:茲公告坐落本鄉萬寶段1261地號、西寶段 37 、 38 、 39 、 23 、 24 、 25、45、46及47地號等10筆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土地分配計畫(如附件),受理申請分配及受理聲明異議事宜。

依據:

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7 條規定及花蓮縣政府 114 年 12 月 12 日府原地字第 1140244208 號核定函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辦理。

二、本鄉 114 年 10 月 16 日第 9 次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會議審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受理聲明異議期間及地點:

(一)就本案公告分配土地事宜,認有違法不當,致損害權益者,應以書面向本所聲明異議。

(二)異議聲明期間:同本案計畫公告期間,逾期不再受理異議聲明。(

三)異議聲明書件,請逕送本所公文登記桌收文。

二、受理申請分配期間、申請資格及注意事項:

(一)受理申請分配期問:自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至 115 年 01 月 21 日止,計 30 日(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逾期不再受理申請分配。

(二)申請人應具備下列之資格:

 1 、須具原住民身分。 

2 、須為滿 18 歲之成年人。

3 、應設籍於本鄉(鎮、市、區)轄區內,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設籍於本鄉(鎮、市、區)轄區內: 

( 1 )申請人因行政轄區、地(戶)籍劃分不一致未符設籍規定,且經鄉(鎮、市、區)公所現場勘查並調查相關事實, 

( 2 )申請人因天然災害因素,其住所及戶籍遷移至其他鄉(鎮、市、區),且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l 款所定「原受配原住民保留地面積未達第 10 條最高限額,且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 

4 、不得有拋棄土地之紀錄(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因登記需要或因土地內有公共設施之拋棄除外)

 5 、分配後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額。 

6 、無違法轉讓、轉租原住民保留地紀錄。 

7 、如以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l 款「與該土地具有傳統淵源關係 」 申請分配者,土地如無原住民使用中,申請分配之原住民需無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之產權登記 。

 8 、如土地已有現況使用之原住民,原則應符合地用相關管制規定,但經機關綜合考量特殊個案情形,得適用地權地用分流處理原則。 

9 、其他。

三、申請注意事項:

(一)相關應附申請書件及中請須知,請至本所農業課領取參閱,或逕自本所官網下載使用。

(二)請於公告期間內,將申請書件,逕送本所公文登記桌收文,或以郵寄送達,申請日期以本所登記桌收文之日或郵局收件郵戳為憑。

(三)如有相關疑義,請逕向本所農業課洽詢,電話 038 一 751 321 分機 178 、 181 及 1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