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辦理本所「民文字第 152 號」三七五租約通知申請變更案,部分出租人劉知高及劉鐵藏住所不明,致通知函無法送達,爰依行政程序法辦理公示送達。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80 條及 81 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一、公告期間:自本公告張貼翌日起 20 日。二、上開通知書留存於本所請應受送達人於公告期間持身分證及印章至本所民政課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