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林 ○ 發君承租座落本鄉石平段 1196 地號及 1197 地號,計兩筆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終止租約收回土地一案。
依據:依據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第六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至 115 年 l 月 21 日止,共計 30 日。
二、收回土地標示:
(一)本鄉石平段 1196 地號,面積: l , 810 平方公尺。
(二)本鄉石平段 1197 地號,面積: 970 平方公尺。
三、土地使用現況:文旦柚、果樹及產業道路。
四、本案地原租賃期間係自 104 年 7 月 4 日起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止,因承租人林君於租約屆滿逾三年以上並未向本所辦理續租,且租金亦逾一年以上均未繳納,故本所依原住民保留地租賃契約第六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終止與林君之租賃契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