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車輛認定原則:1.經所有人或期代理人書面放棄之車輛。2.車輛髒污、鏽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3.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4.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處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