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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

一、調解管轄

(一)民事案件:由相對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調解會調解。

(二)刑事案件:由相對人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之調解會調解。

(三)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調解會同意者得由該調解會調解。

二、調解服務項目

民事事件:

  1. 車禍交通事故等侵權行為債權債務。
  2. 無權占用等不當得利行為債權債務。
  3. 租賃物返還、借貸或租金清償等契約行為債權債務。
  4. 土地及建築物分割、移轉、交換及動產所有權移轉等物權。
  5. 卑、尊親屬扶養義務履行及繼承財產分配等。
  6. 離婚後子女扶養探視及財產分割協議。
  7. 商品買賣及承攬工程等各種私法契約糾紛。
  8. 其他當事人間民事爭議。

告訴乃論罪之刑事事件:

  1. 過失傷害、普通傷害之罪。
  2. 毀棄損壞、竊盜及侵佔、詐欺。
  3. 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4. 妨害婚姻及家庭、妨害風化。
  5. 法院或檢察署轉介案件。
  6. 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賠償。

不能調解事件:

  1. 非告訴乃論罪之刑事事件。
  2. 婚姻無效或撤銷、請求認領、協議離婚、結婚、收養、子女監護權改定等。
  3. 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受監護宣告、公證等。
  4. 違背強制或禁止規定、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等事項。
  5. 關於租佃爭議等有專屬管轄事件。
  6. 訴訟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

三、聲請調解服務方式:

調解案件受理申請除到場申請另行排定調解時間外,亦受理郵件申請、電話傳真及網路申請:

  1. 調解會專線電話:(03)8535908,專線傳真:(03)8543212,總機電話:(03)8523126-183、184
  2. 網路部分由研考單位於本公所全球資訊網路調解業務網頁開設線上申請信箱,並掛載各種申請書表以供民眾使用。


調解時間:週一至週四08:00-12:00、13:30-17:30;週五08:00-12:00

非例行值勤時間便民服務之調解案件,按下列類型及原則商請委員排定於值勤時間外進行調解,但請申請人務必事前電話連繫預約:

  1. 當事人一方住居所於本縣壽豐鄉以南、秀林鄉或外縣市。
  2. 緊急重大事故後,當事人因特殊因素需立刻完成調解。
  3. 傷害、家庭暴力等刑事案件有保護被害人必要、當事人一方為身心障礙者有保護其隱私必要。
  4. 民刑事訴訟當事人未及於法院完成調解,擬於辯論或判決前達成和解。
  5. 當事人因工作性質特殊,出具證明確實無法於例行調解日實施調解者。
  6. 當事人已達成協議合意由本會完成調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