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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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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16年度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計畫相關規定已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cip.gov.tw(為民服務-主動公開資訊-獎補(捐)助情形-公益彩券回饋金專區),歡迎下載參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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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計畫申請用途:辦理促進原住民族就業及增進原住民族福利服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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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計畫申請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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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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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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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都市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區域內原住民族人口數達500人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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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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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各級立案之原住民族機構、法人或團體(需提出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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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原住民族團體者,須為非營利組織,組織設立目的為社會福利服務、就業促進或職業訓練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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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營利事業單位:應符合《營利事業單位申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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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計畫申請額度(每1單位至多申請1件計畫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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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地方性第一級計畫:開放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額度為新臺幣300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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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地方性第二級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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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開放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額度為新臺幣150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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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開放民間團體及營利事業單位申請,額度為新臺幣100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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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計畫申請作業:採線上系統申請(https://pwl.cip.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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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地方性計畫自本計畫核定日起至30個日曆天內(即115年5月27日) 至本會線上系統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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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各地方政府於本計畫核定並於本會網站登載日起至50個日曆天內(即115年6月16日)辦竣轄內地方性第二級計畫初審作業,系統匯出申請計畫之初審結果彙整表(含地方性第一級計畫)函送本會,未經所屬地方政府初審通過者,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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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倘計畫由全國性團體提出或實施範圍跨2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區者,則由單位設立地行政區之地方政府受理並辦理初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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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計畫相關問題可洽本會委託之專管中心:永譽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地址:110台北市信義區光復南路495號2樓之1/電話:(02)8786-1001分機666張小姐/信箱:manage66@ever-trust.com.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