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第四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四、本要點補助原則如下:
(一)本要點以部分補助為原則,申請者須編列自籌款。
(二)同一申請申請者於同一年度同一補助項目僅限補助一次,且補助項目總數以三類為限。申請者不得有借用
他人名義申請、代為執行或計畫人員高度重疊之情事。違反者,本會得不予受理;已核定補助者,得撤銷
或廢止之。
十、受補助者應於計畫辦理完竣後三十日內,辦理核銷撥款作業。其支用單據處理及核銷程序,應依本會補捐助
民間團體個人及學校經費會計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成果報告書(含照片)(如附件三)。
(二)費用結報明細表(如附件四)。
(三)受補(捐)助計畫或活動收支彙總表(如附件四)。
(四)地方政府檢附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
成果報告書,應說明績效指標達成情形、整體經費與補助款支用情形及執行完竣後使用之效益。依第五點第
二項受補助者,應以受益原住民族之語言書寫文字成果摘要。
費用結報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經費。
計畫結算之總經費低於申請之總經費者,依比率核減補助經費。
依第五點第二項受補助者,未依第二項以受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文字成果摘要,核減所增加補助金額百分
之三十。
補助經費於受補助者送交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到本會,經審核通過後一次撥付。
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依本會補 (捐)助比率繳回或由本會尚未撥付之補(捐)
助款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