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本鄉新興段 157 地號原住民保留地,優先受理原住民於本公告起間內申請租用該土地開發興辦事業。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4 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起至 114 年 11 月 29 日止,計 30 日 。
二、本所受理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申請租用本鄉新興段 157 地號原住民保留地(約面積 80 平方公尺)興辦「增設共構防災基地台」事業”依該條文第 4 項規定,應先公告 30 日,公告期滿無原住民申請時,始得審查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案。
三、具原住民身分者,得依據原住民族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檢具申請書及相關附件,於公告期問內向本所提出申請租用該土地開發或興辦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