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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自115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前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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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自11511日起至430日前受理申請

符合條件的族人請在截止日前踴躍提出申請,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依據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補償對象

1.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

2.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土地條件

原住民保留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經由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

  (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條規定編定為「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

  (2)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之土地」。

  (3)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公告為「自然保留區」。

  (4)依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設置為「自然保護區」。

  (5)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水源特定區」。

  (6)依自來水法劃設公布為「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

  (7)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核定公告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8)依水土保持法定義為「特定水土保持區」。

  (9)依國家公園法選定劃分為「國家公園區域」。

 

2.接受造林獎勵二十年期間屆滿。

3.補償面積不足一公頃者,算至公頃以下四位數為止。

4.同一地號土地當年度如同時符合禁伐補償及其他中央機關發給獎勵金、補償或補助之規定,僅得擇一申請。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網路申請:

1.自行由網路進入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建置之「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公開資訊專區」辦理申請(https://tlbc.cip.gov.tw/)

2.輸入申請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申請人使用手機,取得手機驗證碼後登入系統,輸入資料及上傳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2.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3.存摺影本4.切結書。

3.如土地權利為多人持分或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請以紙本申請。

4.如申請人手機門號更換或無法驗證,請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聯繫。

 

二、紙本申請:

請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非行政轄區)填具申請書、切結書,並備齊下列文件:

1.當年度土地登記簿謄本(第一類)及地籍圖謄本。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如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等資料。

4.申請人存摺影本。

5.他人代為申請者須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證明文件及土地所有權人戶籍謄本(3個月內)或戶口名簿。

其他注意事項

一、案件檢測:每年5~9月,初審通過之案件將送往縣府進行檢測,經確認竹、木覆蓋率七成以上,且無濫墾、濫伐(種植檳榔、果樹等經濟作物)之情事。

二、撥付補償金:依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規定規定於申請當年度930日前撥付,(每年9~12月期間撥款依地方作業時間調整)

網路查詢服務

為提供廣大族人更好的服務,原民處已於官網建置禁伐補償專區(https://reurl.cc/nvG272),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電話服務專線

花蓮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03)-8233200,分機422

花蓮縣政府:(03)822-8655 萬榮鄉公所:(03)875-1321 新城鄉公所:(03)826-7223

鳳林鎮公所:(03)876-2771 秀林鄉公所:(03)861-2116 光復鄉公所:(03)870-2206

花蓮市公所:(03)832-2141 瑞穗鄉公所:(03)887-2222 吉安鄉公所:(03)852-3126 玉里鎮公所:(03)888-3166 壽豐鄉公所:(03)865-2131 富里鄉公所:(03)883-1111

豐濱鄉公所:(03)879-1350 卓溪鄉公所:(03)888-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