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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秀水鄉公所辦理114年占用本鄉公用土地之廢棄慢車一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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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依據民法第765條「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及第767條第1項中段「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二、相關內容詳附檔文件,如有疑問,請逕洽承辦人:助理員 楊先生 電話:769702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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