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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花蓮縣政府預告廢止「花蓮縣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經營管理辦法」

公告內容

主旨:預告廢止「花蓮縣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經營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 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廢止之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
三、本次廢止係因本府已另行制定「花蓮縣自然人文生態景觀
      區經營管理自治條例」,其內容已涵蓋並取代原「花蓮縣自
      然 人文生態景觀區經營管理辦法」之規範,考量制度整合之
      需要,原辦法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 予以廢止。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
      報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花蓮縣政府觀光處。
      (二)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7號。
      (三)電話:03-8227171#522、523或03-8233506。
      (四)傳真:03-8221700。 (五)電子郵件:tr3340@h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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