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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共有 66 項常見問題

  • 依據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耕作權、地上權、承租權或無償使用權,除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原住民、原受配戶內之原住外,不得轉讓或出租。前項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交換使用,並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 一、申請建購住宅文件:
    1.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2.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
    3.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4.未獲其他政府建購住宅補助切結書。
    5.建購住宅照片(含門牌)。
    6.入賬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二、申請修繕住宅文件
    1.申請人同一址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3個月內后籍謄本。
    2.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
    3.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所有權狀及房屋稅籍或水電繳費證明經由村(里)長出具
    4.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居住證明等任一影本。
    5.建物登記日期(使用年限): 年
    6.近五年未曾獲政府住宅補助切結書。
    7.欲修繕工程估價單(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
    8.預備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9.入帳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人應備文件:
    1.技術證照。
    2.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印章。
    4.申請者(領款人)銀行、郵局或農會存摺影本。
  • 一、申請人應備文件:
    1.原住民微型經濟活動貸款申請書正本一份(含切結書)。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分,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二、申請方式:
    由借款人親洽個經辦機構櫃台申辦、填寫貸款申請書及應備文件,由當地分支機構辦理徵信、審核及貸放手續花蓮縣配合行庫有(合作金庫、土地銀行(含玉里)、花蓮市農會、吉安鄉農會、新秀地區農會、鳳榮地區農會、瑞穗鄉農會、玉溪地區農會、富里鄉農會)。
  • 申請人應備文件:
    一、死亡救助:
    1.全戶戶籍證明(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死亡證明書(正本)或相關屍體證明書。
    3.喪葬明細費用。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如無第4項者,請提出上年度全戶所得及不動產證明(國稅局申請)。
    6.申請者(領款人)銀行、郵局或農會存摺影本。
    ※所有申請文件須於三個月內(不得超過三個月)。
    二、醫療補助:
    1.全戶戶籍證明(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住院證明書、疾病診斷書。
    3.醫療費用收據或繳費通知單。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5.如無第4項者,請提出上年度全戶所得及不動產證明(國稅局申請)。
    6.因傷病就醫者請提出需一個月以治療或復建或取得重大傷病卡為限。
    7.申請者(領款人)銀行、郵局或農會存摺影本。
    ※所有申請文件須於三個月內(不得超過三個月)。
    三、生活扶助:
    1.全戶戶籍證明(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負擔家計者因傷病致一個月無法工作證明或非自願性失業證明或失蹤協詢證明或入營服刑或替代役或入獄服刑相關文件。
    3.照顧身心障礙或重病家屬無法工作或獨自照顧6歲以下直系親卑親屬無法工作或因懷孕無法工作者。
    4.上年度全戶所得及不動產清單。
    5.申請者(領款人)銀行、郵局或農會存摺影本。
    ※所有申請文件須於三個月內(不得超過三個月)。
    四、重大災害救助:共同生活之戶口名簿影本、重大災害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死亡、失蹤證明書或住院醫療診斷書等)各一份。
  • 一、買賣契稅,應由買受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申報納稅。
    二、典權契稅,應由典權人按契約所載價額申報納稅。
    三、交換契稅,應由交換人估價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報納稅。
    四、贈與契稅,應由受贈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五、分割契稅,應由分割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六、占有契稅,應由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估價立契,申報納稅。
  • 申報契稅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 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即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 一、契稅申報書一式2聯(加附聯,新格式申報書第19欄為必填欄位)。
    二、公定格式契約書(正本應貼用印花稅票)。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1.已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原及新所有權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未辦理所有權登記之房屋,應檢附原所有權人印鑑證明、原及新所有權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房屋稅籍證明書。
    3.其他案件:
    (1)法院判決移轉案件,為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之影本。
    (2)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案件,為該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
    (3)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案件,為執行法院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影本。
    (4)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副本之影本。
    ◎買賣(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四、機關可審視案件需要,請納稅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契稅申報網頁:https://www.hltb.gov.tw/News_Content.aspx?n=63&s=482
  • 一、契稅撤銷申報申請書1份。
    二、契稅繳款書正本(原核發之契稅繳款書或已繳納之契稅繳款書收據聯及收據附聯)。
    三、原申報所檢附之買賣或贈與移轉契約書(貼印花)正本1份。
    四、直撥退稅(同意以直接劃撥方式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存款帳號,並檢附存摺封面影本)。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撤銷契稅申報網頁:https://www.hltb.gov.tw/News_Content.aspx?n=63&s=483
  • 1. 定時、定量、不偏食、不亂吃零食
    2. 飯前洗手、飯後刷牙漱口
    3. 不隨便將任何物品放入口內;掉在地上的食物不可吃
    4. 不吃不乾淨食品
    5. 愛惜食物、不浪費;以快樂和感謝的態度來接受食物
    6. 進餐實應細嚼慢嚥,不邊吃邊說話
    7. 保持愉快進餐氣氛,進餐前後不做激烈運動
    8. 不邊吃邊玩或邊看電視
    9. 吃飯時間不要超過30分鐘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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