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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民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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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共有 66 項常見問題

  • 一、說明:
    1.地區人口健保費每人每月826元。
    2.榮民本人健保費由退輔會繳納IC健保卡就醫前請醫院先整理再使用,榮民身份才會變更。
    3.依附榮民之眷屬健保費每人每月413元。
    4.隔月底收上月保費請至金融機構或7-11繳費,但曾在公所投保者會延續之前繳費方式。
    5.有新投保單位時,請至投保公所辦理轉出。
    6.無子女單身者:有工作時健保須至投保公所轉出,無工作時健保須至戶籍所在公所加保。
    7.已婚者夫妻健保須在同一單位加保,除非各自有投保單位才分開投保。
    8.年長已婚者或單身者若有子女,健保請擇一依附子女或有職業之配偶加保,無法個人在公所投保,除非有榮民證才可個人加保。
    二、應備文件:
    1.身份證正本、戶口名簿影印本或戶籍謄本。
    2.榮民證影印本或榮民遺眷證家戶代表者影本。
    3.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居留證影本、外僑居留證影本。
    4.復保者請附護照,出入境時請蓋日期截章。
    5.全民健保轉出表。
    6.學生證影本、殘障手冊影本、退伍令影本、畢業證書影本(退伍及畢業一年內)、畢業證書影本、重大傷病卡。(子女逾18歲仍當眷屬者)
    7.本人及代辦人請附身份證正本及印章。
    三、如未能檢附轉出表時:請確認最後轉出日期、最後轉出單位、加保日期、中斷日期。
  • 1.申請人資格:符合低收入戶身份,本所自動予以加保。
    2.申請人應備文件:全戶謄本、健保轉出單、私章。
  • 一、受理對象:凡設籍本縣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在學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登記失蹤人口達六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4.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重大傷病(參照「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規定)、身心障礙(中度以上)或服刑中,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監護行為,經本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或輔導教育後由主管機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7.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或雖經認領但行使親權之父或母無力撫育者。
    8.由法院責付主管機關,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9.因故由法院改定或協調由父或母之外之人監護,且無力撫育者。
    10.其他本府社工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者。
    11.因父母、養父母離異或經生父認領後,單獨行使親權之一方因服刑、失蹤、死亡等因素由其他親屬照顧,且曾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無力撫育者。
    二、應備證件:
    1.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包含申請人(監護人)、申請人所有子女、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申請人之子女若有已殁或被收養者,請附相關戶籍證明資料。
    2.如有年滿15歲以上(含15歲)之在學學生,請附學生證影印本(需加蓋最新學期註冊章)。
    3.申請人印章(由他人代理者,需另附代理人身分證、印章)。
    4.學童戶長或實際監護人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5.如領有退休俸或半俸者應附證明單(例:發餉通知單或郵局存摺內頁)。
    6.戶內人口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請附影印本。
    7.入監服刑者請附在監執行證明書。
    8.五年內離婚者,請附離婚協議書。
    9.戶內人員如有當年度始擔任職業軍人需附薪資證明單。
    10.如有在臺無戶籍國民者(含括華僑、已取得我國國籍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證證明文件(例如居留證)。
    11.如有失蹤者應附警察機關最近3個月內開具之失蹤證明。
    12.如有重病無法工作者應附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最近一個月內)。
    三、符合條件:
    1.全戶每人每月收入平均低於1.5倍即21,345元。
    2.全戶不動產未超過650萬元。
    3.全戶動產平均每人不得超過15萬元。
    四、受理地點:請備齊證件於上班時間上午8:00~12:00、下午1:30~17:30向本所村聯合辦公處提出申請。
    ※有2名以上子女且設籍不同鄉鎮者,得於任一戶籍地提出申請。
  • 申請應準備證件:
    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2.統一發票。
    3.診斷證明書。
    4.切結書。
    5.委託書。
    6.機車駕照及行照(申請特製三輪機車者適用)。
    7.印章。
  • 一、請於上班時間(有午休)至本所社會課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請務必備妥:
    1.本人1吋照片3張(3個月內新照)。
    2.本人身分證正本(14歲以下無身分證者請攜帶戶口名簿1份)。
    3.本人印章、原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4.代辦人:請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台端得申請指定鑑定機構指派合格鑑定人員至居住地鑑定(需請醫師開立下列情形之診斷證明書一份):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長期重度昏迷。
  • 1.申請書「縣府網站或本所社會課可提供」。
    2.公立醫院或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3.醫師開具之最近三個月診斷證明書正本(需由醫師載明須僱請專人24小時看護及清楚載明入、出院日期)。
    4.醫療明細表、非指定項目證明書。
    5.申請看護補助者需附醫院看護證明。
    6.看護人看護訓練結業證書或專業證照影印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7.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8.領款收據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9.其他(如委託書、切結書等)。
    10.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 設籍本縣,家庭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罹患傷病就醫,無力負擔之傷病費用,三個月內醫療費用達三萬元以上者。
  • 1.未達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柒仟柒佰伍拾玖元。
    2.在最低生活費用一點五倍至二點五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台幣參仟捌佰柒拾玖元。本項津貼由縣府逕撥匯至案主帳戶。
  • 一、補助對象:領有身障證明者,於養護機構安置者申請養護補助者。
    二、核符補助標準:依身心障礙等級、全家總收入平均計列核補,未達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3、4、6倍數,(達6倍以上不予補助)核予補助全額補助數之百分比數,85%、75%、50%、25%(另身心障礙等級、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65以上提升補助百分比)。
    ※核符由縣府直接將補助款撥款至托育養護機構。
    三、應備資料:
    1.本人身分證(驗畢後發還)、私章。
    2.身心障礙者本人存摺封面及內頁(從申請當月起算6個月內之進出紀錄)影本。
    3.受託人身分證、私章。
    4.如應計人口領有月退休金、退撫月退請附領半年俸資料同戶內如有16歲以上在學生請附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需先確認好入住機構,資料備齊至公所提出申請。
  •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1. 本申請書。
    2. 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或同意文件。(土地非自有)
    3. 房屋稅捐籍證明書。
    4. 門牌證明。
    5. 建築物現況照片(一式三份)。
    6. 簡易各層平面圖(含面積計算表)。
    7. 切結書。
    8. 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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